對於國會改革法案,在憲法法庭10月25日做出113年憲判第9號解釋,宣判通過的調查權及聽證會核心內容多數違憲,立法院院會今日表決通過民眾黨團提出的國發基金調查案修正動議,這也是在釋憲後立法院首次成立院級的調查委員會。議案也課予人民協助調查義務,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對於立法院調查權,113年憲判第9號解釋大幅限制,認為需與立法院行使職權有關。民眾黨團則提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在歷經兩次黨團協商不成,最後,韓國瑜宣布依議事處理,藍白並於今日變更議程,將本案列入討論事項。

表決結果,在藍白聯手下,韓國瑜宣布,出席95人,贊成55人,反對40人,贊成者多數,台灣民眾黨團修正動議通過。

二、 調查方法:
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等有關機關就本院與限制國發基金投資標的之法律修正議案存在重大關聯之相關爭議進行調查,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舉行聽證會,落實國會監督,保障納稅人之權益。

調查委員會之組成由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共14人組成,由國民黨黨團推派7人、民進黨黨團推派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各黨團推派名單於11月27日(星期三)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於11月29日(星期五)院會彙報各黨團名單;並於12月2日(星期一)下午2時召開第一次會議,由國民黨黨團推派之代表充任主席,由出席委員決定本調查委員會之召集人,並議決「立法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運作要點」。

調查事項範圍包括,

(一) 國發基金之投資有無因不當外力介入而做出不當投資決策,對投資標的所衍生之弊案有無護航放水之行為。

(二) 國發基金有無落實就其不當投資決策詳加評估檢討,有無評估是否能採取特定作為改善問題。

(三) 對於已無財政目的、政策意義或已偏離政策目的等投資事業,是否能有效改正或啟動退場機制。

(四) 國家發展委員會有無督促國發基金對於不符政策目的之投資事業,依規定加強檢視推動退場機制,使國發基金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充分投資於產業創新、高科技發展、能資源再生等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之重要事業或計畫。

議案課予人民協助調查義務之要件與範圍,調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與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之特定議案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詢問內容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及範圍,並於詢問前告知其有拒絕證言之權利及事由,拒絕證言之事由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