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5)日召開院會,三讀通過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出《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將第67條原定地檢署設置臨床心理師修正為「心理師」,目的是心理師包含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保障及實務運作之需求,而有引進更多元專業心理師參與必要。

通過條文說明指出,觀護工作為刑事司法的最後一環,於社會安全防護網扮演重要角色,而犯罪之成因複雜,包含生物因素、文化因素、個人因素、突發因素等,文化因素主要是文化、環境滋長暴力,個人因素特質、關係不佳、溝通能力不佳、衝動控制困難、職業困難、成癮等,此些問題亦可透過專業的心理諮商與輔導介入予以改善。

原訂條文僅限「臨床心理師」,因此,三讀修正為「心理師」則涵蓋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原因在於第13條、第14條所列業務範圍來看,兩者差別僅 在於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衡鑑及治療,而受保護管束人絕大多數僅在於行為偏差、情緒偏差、認知偏差、社會適應不良及精神官能症者,尚非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等衡 鑑治療,因此,對於司法保護個案實無排除諮商心理師之理。

為解決日益複雜之司法保護個案,強化相關心理處遇工作能量,以及基於憲法 對於職業平等之保障及實務運作之需求,而有引進更多元專業心理師參與之必要,以完善社會安全防護網。

立法院無異議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第67條,併修正同法第73條之附表,凡符合資格之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均可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