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今(13)天表示,有關部分立委擬提案刪除退將等赴中國參與中共黨政軍活動的規範與罰則等相關規定,政府不贊成相關修法提案,但尊重立委的提案權。
根據兩岸條例第9條之3及第91條規定,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及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中國大陸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違反者,得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情節重大者,得剝奪其月退休金;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陸委會進一步說明,上開法條之立法目的係考量相關人員均屬指標性人員,縱卸任公(軍)職後身分仍屬特殊,與一般國人有別。渠等倘於卸任後參與中共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對民心士氣影響甚巨。
陸委會重申,為強化維護國家整體利益考量,避免因交流失序而影響國家整體利益,相關規定確有維持之必要。對違反規定之個案,政府會注重程序保障。相關規定對一般國人,均不會產生影響,也不影響多數退離職人員赴陸從事一般性交流活動,希望社會各界對現行規定給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