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2日)三讀《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納管工廠、儲存化學品的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的實驗室,且火災發生時,其管理權人需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否則最重可處1000萬元罰鍰 ,並明定廠商若未落實自主管理致人死傷,最高可科予管理權人7年刑責。

國民黨立委牛煦庭表示,因應近年工廠、倉儲火災頻傳,甚至犧牲消防人員的性命,這些情形本來就該避免,從制度面進行徹底改善。因此,他提出修法,強力主張要將一定]規模以上的大型倉儲及實驗室納入消防法,倉儲納管也受到行政院長卓榮泰與內政部長劉世芳的雙重保證,不只有要在《消防法》有所修正,未來也要在《工廠管理輔導法》加以規範,同時修法課以重罰的義務。

國民黨立委羅廷瑋表示,這次修法有幾個重點,要求火災發生時,場所管理權人要及時提供關鍵資訊;擴大納管大型倉庫、實驗室及儲存場所 ;也鼓勵吹哨者一起檢舉不法,保障舉發人的相關權益;設計專門安全衛生諮詢會,確保消防人員、義消執行任務時有更好的身心健康狀況。

修法後明定,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火災時,其管理權人應提供該場所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以及化學品之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且應依中央各主管機關之規定更新上傳至指定之網路平台,並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

若管理權人於火災時,未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未提供該場所化學品之種類、數量,或內容虛偽不實者,處1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若未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處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但該場所未製造、儲存或處理化學品者,處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