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前市長、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弊遭收押,涉嫌圖利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讓京華城取得20%容積獎勵,台北地檢署估算不法利益達新台幣111億7023萬6000元,9月下旬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扣押京華城土地,北院10月初裁准;地主鼎越開發公司提出抗告,台灣高等法院23日裁定,關於准予扣押第三人新光商業銀行所有的不動產部分,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

柯文哲、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等被告共同違法圖利,讓鼎越公司獲建築容積奬勵率20%的不法利益,屬犯罪所得應予沒收,經估算該不法利益達新台幣111億7023萬6000元。檢察官9月下旬依此向台北地院聲請扣押鼎越公司所有、坐落於台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156地號土地,也就是京華城目前所在地,以保全日後追徵,10月初獲法院裁定准予扣押。

「京華廣場」土地遭扣押,代表鼎越公司未來不可進行土地買賣、移轉,鼎越公司不服提起抗告。高院院合議庭審判長張惠立、陪席法官廖怡貞、受命法官戴嘉清審理後指稱,本案興建中的辦公大樓,雖經台北市政府核准容積獎勵率20%,但本件是否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所定「必要時」得扣押第三人財產之要件,原裁定未詳予說明,尚有違誤。

高院裁定指出,縱使依檢察官聲請意旨,認為本案犯罪嫌疑人柯文哲、彭振聲有為京華城公司實行圖利違法行為,但京華城公司與鼎越公司各具法人格,鼎越公司何以屬於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所稱「取得犯罪所得之第三人」,原裁定未妥適說明其認定的理由及依據,亦有違誤。合議庭因此認為鼎越公司提起抗告為有理由,故撤銷發回北院更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