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羅東鎮長吳秋齡111年3月30日利用鎮公所標案剩餘經費宴請家長或成員,遭以賄選起訴,不過,宜蘭地院及高院先後做出無罪判決,經費核銷人員朱昭安、邱秀紅二人以適法有誤,緩刑宣告。但監委王幼玲、蔡崇義認為「鎮長請客,基層公務員買單又扛罪」,認定該公所主計室未能有效執行預算控管及考核,監辦失當,也有違失,提案通過糾正。
該案由王幼玲、蔡崇義自動調查,經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113年10月9日通過糾正案文指出,該公所辦理111年度志工餐敘採購,第2次邀請對象並非志工團體,案經法院審認非屬公務核銷範圍,致部分職員涉犯公文書登載不實。
另機關首長等明知邀請對象非屬志工團體,仍執意為之,實屬不當;又該公所為求審計部調查順利結案,便宜行事,逕自通知主驗人承擔該筆餐費1萬8,000元;且該公所主計室亦未盡到採購法賦予監辦之責,明知辦理2次,卻輕率要求須符合契約形式規定,方予以審核通過付款,然此舉因未符合實際情形,肇致同仁遭受刑事訴究,監辦失當,都有違失,有待檢討改進,因此移請內政部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復。
監委表示,羅東鎮公所辦理111年度志工團體歲末聯歡,第2次餐敘,鎮長避開承辦之民政課長朱昭安,直接指示主任秘書研議辦理,後主任秘書逕行交辦行政室與社會課主管等人員執行,該公所相關主管明知其受邀人員資格存有疑義,仍指示所屬後續辦理;鎮長、主任秘書等人疑似涉及詐取財物之刑事犯罪,亟待檢調究明。該公所辦理採購案未按契約規定與代表會審議預算科目執行,允宜加強機關人員採購訓練及廉政法紀教育,並強化採購監督機制,避免再發生類似情事。
糾正案文亦指出,羅東鎮公所主計室未有效執行預算控管及考核,並善盡提供資訊責任,以協助機關業務推動及發揮支援決策功能,確有未當;其林姓主計人員明知該採購案實則辦理2次,輕率要求業務承辦人與主驗人須依契約規定,將驗收紀錄等文件修正登載為1次辦理,以求契合形式規定方予以審核通過付款。然此舉因未符合實際情形,肇致業務單位承辦同仁遭受刑事訴究,主計人員監辦失當,核有違失,亦涉及公文書登載不實共同正犯之嫌等情,允應一併檢討其行政與刑事責任。
不過,該案經檢方提出告訴,但宜蘭地院判決吳秋齡無罪。檢方上訴後,高院也支持地院判決。法院認定,該次餐會經查或係被告吳秋齡為感謝羅東鎮學校家長會長及國中小學校長對羅東鎮公所教育政策之支持而舉辦,邀請成員為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及國中小學校長,非限定於設籍在羅東鎮之有投票權人,與會之人士亦非均為有投票權人,致難認被告吳秋齡係基於行賄之主觀犯意而舉辦前開餐會。
又依在場人之證述,均無法證明被告吳秋齡於餐會過程中有「拜託或支持」其羅東鎮長連任之言論,致難認吳秋齡有何為「約同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行求行為。
另外就被告朱昭安、邱秀紅部分,於職務上製作之公文書「驗收紀錄」確有登載不實,並致主計室及主管未察而准予該預算核銷,足以損害前開標案執行核銷及活動預算、決算之正確性。兩人均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均緩刑貳年,緩刑期間均付保護管束,並均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及均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