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9)日討論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授權地方政府停徵包括電影、演唱會等藝文活動與競技比賽課稅項目的娛樂稅,以及調降部分課稅項目的法定稅率上限。

財政部說明,112年娛樂稅稅收為新台幣18.9億元,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條規定,娛樂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娛樂稅的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以支應地方各項建設及公共服務,為地方政府重要財源。考量經濟社會環境變遷及娛樂行為變化,兼顧地方政府發展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以帶動經濟發展需要,且保留地方政府財政自主空間,參酌外界及地方政府意見,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授權地方政府得視產業發展需要、特定政策目的及衡酌財政狀況,停徵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課稅項目之娛樂稅。

二、現行以財政部核釋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應課徵娛樂稅之課稅項目,修正為以財政部公告方式辦理。

三、參酌現行地方政府規定之徵收率,調降部分課稅項目之法定稅率上限。

四、配合地方制度法規定用詞,將徵收率及徵收細則報請財政部「核備」修正為「備查」。

行政院長卓榮泰提示,為鼓勵國人參與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並兼顧各地方政府財政自主,財政部與各地方政府研商獲致共識,推動修法授權地方政府得視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停徵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課稅項目之娛樂稅;並參酌現行地方政府規定之徵收率,調降部分課稅項目之法定稅率上限,有其必要性。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   圖:財政部提供

「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前後稅率比較。   圖:財政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