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在桃園市長任內涉嫌收賄500萬元,被依貪汙收受賄賂罪起訴,具體求刑12年。桃園地方法院今(28)天凌晨1點半裁定關押48天的鄭文燦以新台幣2800萬元具保,由於時值半夜三更,律師等了近1小時,2800萬元終於在凌晨2點40分以2個提袋及行李箱送至。

桃園地檢署昨天偵結起訴鄭文燦等11人,其中鄭文燦、台塑集團前副總經理侯水文、台塑顧問廖俊松及其2個兒子廖力廷、廖嘉興等5人在押被告移審桃園地方法院,受命法官昨晚召開合議庭移審5被告,至今天凌晨1點半裁定鄭文燦以2800萬元具保,侯水文205萬元、廖俊松110萬元、廖力廷25萬元、廖嘉興60萬元具保,均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

桃園地院經抽籤由法官廖奕淳擔任鄭文燦案受命法官,昨晚9點半組成合議庭審理5名檢方移審在押被告,桃檢由主任檢察官呂象吾、檢察官陳嘉義、公訴檢察官邱健盛蒞庭,經4個小時庭訊,今天凌晨1點半合議庭完成評議,裁定5名被告重金交保,家屬聞訊紛紛取出備妥的現款至法警室辦理交保手續。

鄭文燦自上月11日遭羈押禁見,至今已有48天。據了解,鄭文燦親友昨晚已準備大筆現款等候交保,但因具保金額達2800萬元,親友團漏夜籌錢。律師等了近1小時,2800萬元終於在凌晨2點40分以2個提袋及行李箱送至,半小時後數鈔發現錢數不足又立刻補足。

針對鄭文燦交保理由,桃園地院說明,經合議庭訊問後,鄭文燦庭訊時仍否認收賄,然依同案被告證述及監聽譯文、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證據,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雖有逃亡之虞,但鄭文燦前業經羈押,同案主要被告也均羈押具結證述,檢方偵查完備起訴,後續審判應由檢方負責實質舉證,縱使其餘被告證詞有翻異,只屬於證據判斷問題。

桃園地院指出,鄭文燦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及鄭文燦職業、社經地位、經濟能力,綜合研判,足認其有傾力逃匿境外以規避審判及刑法執行之主觀動機甚強、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

桃園地院續指,考量被告涉案情節、逃亡之可能性、本案侵害法益之程度,並權衡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遂行之公益、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合議庭評議認定,現階段命被告以2800萬元具保,予以限制住居、出境、出海8個月,禁止對同案被告、證人等人接觸,應足產生相當拘束力。可作為羈押替代手段,確保後續審判進行,因此無羈押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