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將部分總統選舉補助款拿去購買林森南路商辦,國民黨前立委陳以信今(26)日在臉書引用相關法律發文說,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是不同的。簡單說選公職人員的競選補貼款是個人的,選總統副總統的競選補貼款是政黨的。現在竟然還有人敢依此違法慣例而行?

陳以信表示, 今天看新聞嚇一大跳!有人選總統卻還不知道針對競選補貼款,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是不同的。簡單說選公職人員的競選補貼款是個人的,選總統副總統的競選補貼款是政黨的,看不懂的請看以下新聞稿,早在九年前他就指出民進黨的總統競選補貼款處理有違法問題了!現在竟然還有人敢依此違法慣例而行?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41 條
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數達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補貼費用,應由該推薦之政黨領取;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共同具名領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43 條
候選人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當選人在一人,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當選人在二人以上,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區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前項當選票數,當選人在二人以上者,以最低當選票數為準;其最低當選票數之當選人,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應以前一名當選人之得票數為最低當選票數。
第一項對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日後三十日內,由選舉委員會核算補貼金額,並通知候選人於三個月內掣據,向選舉委員會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