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議員張振亮犯預備行賄罪於22日經最高法院判決有罪確定1事,內政部表示,將於取得最高法院的判決書後,儘速依法辦理解職,其解職自判決之日生效。另因預備行賄罪不屬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4條第2項規定得由次一順位落選人遞補的事由,因此,其所遺缺額將不辦理遞補。

內政部表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7條規定,當選人於登記參選該公職身分的選舉犯賄選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之日起,當然停止其職權。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4款及第7款規定,縣(市)議員經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判決確定,或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應由內政部解除其職權。

內政部說明,張振亮議員因共同預備犯行求賄賂罪,前於今(113)年5月7日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褫奪公權3年,該部已依法將其停職。今報載最高法院已駁回上訴,判決有罪確定,將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規定,解除其議員職權,解除職權自判決確定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