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昨日重審宣判,針對憲法法庭113年5月31日憲判字第6號宣判一般警察特考所定「男性165公分、女性160公分」所設立的身高標準,排除女性應考人的群體比例明顯高於男性,使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受到不利的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意旨不符,經最高行政法院重審認定,駁回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上訴,判決陳女勝訴確定。內政部今(16)日發布新聞稿指出,已開會要求警政署、消防署、警大及警專儘速依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意旨修正警察特考考試規則及相關招生簡章的身高限制規定。

全案緣於陳姓女子報考消防人員考試,因為身高僅158.9公分,未達內政部規定女性須達160公分的標準,她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卻敗訴確定,因此提起憲法法庭審查。憲法法庭於今年5月31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認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含消防)人員考試規則規定,男性須達165公分,女性須達160公分,大法官認為,該規定適用結果,僅排除約 10%的男性,卻排除高達 55%女性於應考資格外,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意旨不符,該判決宣示日起,至遲於滿1年失其效力。

內政部表示,針對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該部於今年8月6日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2次會議,劉世芳部長關切性別平等待遇及人民服公職權利,於會議中要求警政署、消防署、警大及警專儘速修正警察特考考試規則及相關招生簡章的身高限制規定。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已綜整相關單位的意見,將於近期提供考試院研修,並於114年實施新制,期透過擔任警消的工作職能為導向,進行各項體格綜合評量與檢討,以保障女性報考警校、服公職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