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前發言人陳宗彥因捲入11年前性醜聞而請辭,台南地檢署分案調查後,認陳宗彥當年擔任台南市政府新聞處長、民政局長等職時,涉犯貪汙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由於陳自始至終都否認犯行,檢方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併宣告褫奪公權。
檢方指出,陳宗彥於民國101年、102年間,因綽號「歐哥」連姓男子、綽號「豆哥」王姓男子等酒店業者關說某台南市警職人員平調案,及請託李姓業者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而接受被告連、王等酒店業者安排酒店女服務生提供性招待,認被告陳宗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連姓、王姓被告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嫌。
檢方說明指出,陳宗彥於民國100 年7月20日至102年2月22日間擔任台南市政府新聞處長,於102年2月23日至107年6月1日間擔任民政局長,明知依憑其身分對市政府各局處機關之公務員具有一定之影響力,而被告連某、王某等酒店業者亦均知悉上情,並於102年5、6月間向陳宗彥詢問某件 「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申請案」之相關法規,陳宗彥答覆及允諾協助處理。
102年8月間,連某等人因認市政府處理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之進度不如預期,再向陳宗彥諮詢並請託協助處理,陳宗彥除指導進行改善等事宜外,亦允諾協助處理。嗣於11月9日晚間,陳宗彥聯絡王某代為安排酒店女服務生提供性服務,連、王二人為答謝陳○彥上開協助,隨即安排酒店女服務生提供性服務,且未向陳宗彥收取酒店女服務生出場及提供性服務之費用。
王某再於102年12月15日晚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明天送經發局簽核,若能縮短經發局跑流程時間最好!」「明天務必幫忙一下」、「配合變更登記」、「經發局會簽後才回回到使管科蓋章,請協助縮短流程時間,還有消防局要跑......」「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予陳宗彥,請託陳宗彥加速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簽核流程,陳宗彥允諾後,旋於翌日指示民政局辦公室某助理向經發局詢問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處理進度,再以通訊軟體 LINE 向王某回報「今早剛出使管,已請經發加速,後續消防也會追」、「經發已處理好」。
檢方指出,按公務員收受賄賂,利用職務上之行為,向無隸屬或監督關係之他公務員關說、請託或施壓等,圖使他公務員為交互賄賂者所意欲之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上之行為。該項收受賄賂,與其利用職務上之行為,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即有對價關係,應成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不因他公務員是否已為交付賄賂者所意欲之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上之行為,而受影響。
「正所謂『養兵千日,用在一時』、『食人一口,報人一斗』(台語)。」檢方強調,被告連、王二人係酒店業者,長期為被告陳宗彥安排酒店女服務生提供性服務,無非冀求在不時之需時,陳宗彥能以公家資源為渠等服務,其中2次免費招待性服務之不正利益,與陳宗彥所應為或得為之不違背職務之行為間,更具有原因與目的之對應關係,即有對價關係。
檢方認為,審酌陳宗彥身為新聞處長及民政局長,受領國家俸祿,本應潔身自愛,不眩於利慾,戮力從公,克盡職責,竟未能與酒店業者保持距離,貪圖性招待而收受不正利益,有害公務員廉潔自持之要求,玷污、褻瀆公務執行的純正,敗壞官箴,嚴重破壞國家公務員的清廉形象,造成一般民眾對政府作為不信任,損及其他努力任事之公務員社會評價,且自始否認犯行,未將犯罪不法所得自動繳交,請依法從重量刑。另併請考量陳宗彥為謀私利,而為上開貪污犯行,難期能善加行使公民權力,有褫奪公權以維護社會公眾權益之必要,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併宣告褫奪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