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開始交通部實施交通新制,交通微罪將不開放民眾檢舉,不過有許多民眾反應微罪不開放民眾檢舉,造成大違停,因此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恢復法治!請共同營造不易讓大家違規的交通5E環境!提供合乎科學的臨停空間!保護生命優先」。對此,交通部也做出4點回應。

交通部表示,第一有關統一中央道路主管機關部分,行政院依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第18條核定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擬定綜合性、長期性施政大綱與其他關於維護及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施政必要事項。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內政部、交通部等,已依綱要計畫訂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規劃每年應辦理之道路交通安全事項,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均也依綱要計畫及安全推動計畫,訂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

第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63條、第63條之2修正案部分,為呼應社會對加強保護行人及提升道路交通安全之期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於去年6月30日修正施行,道安有改善,不過各界均反映民眾檢舉違規臨停及騎樓停車案件數量暴增,無足夠合法臨時停車空間。交通部參酌社會各界意見,以工程改善手段先替代監理執法手段,在行人環境及停車或臨時停車問題尚未改善前,系統性檢討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限縮不予民眾檢舉,及當場舉發案件始予記點,逕行舉發(包含科技執法及民眾檢舉案件)不予記點。

第三,有關完善道路設計規範及友善行人環境部分,交通部頒訂「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公路路線設計規範」、「交通工程規範」及「公路工程施工規範」等規範,供各級道路主管機關依循辦理相關標誌、標線及號誌等交通工程設施之設置,以維設施之一致性及標準化,提升公路之安全及順暢。

最後,有關駕駛執照管理事宜,為加強高風險駕駛人管理,交通部已預告修法將按違規程度分級,對於既有規定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核發1年,及未來受吊銷駕照重新考領者、受吊扣駕照1年以上者或吊扣駕照未達1年者分別核發或換發2年、3年或6年駕駛執照,及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結清罰鍰,再增加統一律定須有6年觀察期,駕駛人於期間內無再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須依規定換發駕駛執照有效期間至75歲,已加嚴較高風險駕駛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