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美容業相關工會某蘇姓理事長,多次趁在店內與女性員工單獨相處時進行猥褻、性騷,被害美髮師聲稱勞工局知情卻踢皮球,勞工局主任秘書皮忠謀表示,該局受理職場性騷擾申訴案均依程序邀請專家學者調查審理,並將審理結果通知當事人,如經調查認定性騷擾行為成立,依法可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

該名蘇姓理事長在鳳山區開設一家知名紋繡美髮店,一名已離職員工爆料表示,任職期間蘇男一開始以言語騷擾員工,比較女生胸部大小,也想刺探員工與伴侶的房事等,後來蘇男得寸進尺,趁員工落單且無防備時,戳胸、強抱、強吻、摸手、摸腰、摸臀等,還曾要求員工幫忙「清槍」,甚至還傳出有人被強制性侵。

受辱女員工決定反擊,在店內裝設針孔攝影機蒐證,並以相關證據報警,高雄地檢署偵訊後向法院進行聲押,法官最後認定蘇男犯嫌重大,裁定獲准羈押中。

被害女子說,蘇男家族權勢大,認識很多有地位的人物,要求新進員工簽立合約書,其中一條是「任職未滿違約金需付20萬」,造成大家都不敢聲張,「想走也不能走」,只敢隱忍到合約期滿趕快離開,對此她也指勞工局無視這條不合理的條文。

勞工局說明,雇主欲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應符合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負擔培訓費用;同時雇主應提供合理補償,以約定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違者其約定無效。又工資依法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如無法令依據而片面扣發勞工薪資,可處雇主2至100萬元罰鍰。

全案可能觸犯之法源依據與爭議點,其一勞動契約勞工逞罰性賠款,勞動基準法第 15-1 條,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其二性騷擾調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8-2 條(加害人行政處罰)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勞工心理健康衛生),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5 條(加害人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加害人刑事責任),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其三性騷擾被害者權益(被害人損害賠償),依民法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