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今(4)日部務會報安排地政司報告「租屋電費新制」,次長董建宏表示,行政院已於昨日核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內政部目前正辦理公告作業,預計於7月15日正式生效上路。董建宏強調,住宅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消保法,租屋電費新制上路後所訂租約,房東如違反規定超收電費者,房客可向縣市政府消保或地政單位提出申訴要求改正,如不改正者,可處3萬至30萬元罰鍰;又仍拒不改正者,並可加重處5萬至50萬元罰鍰,且得按次處罰。

地政司說明,這次租屋電費新制重點包括:以用電度數計費,不得超過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非以用電度數計費,所收取的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每期電費總額;公共設施電費未申辦分攤併入租屋處電費內者,房東不得額外收取;另外,房東有提供電費資訊義務,房客也可自行向台電申辦查詢電費資訊。

此外,為讓房東和房客容易瞭解租屋電費新制規定,地政司已同步製作懶人包及Q&A等資料,放置於內政部地政司網站「租賃條例專區」;另外,新版租屋電費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書範本也將於公告後放置官網,提供各界查詢使用。同時,將透過各地方政府、租賃住宅服務業及不動產經紀業公會,以多元管道加強對外宣導,提醒民眾廣為使用新版租賃契約。

董建宏最後裁示,為利租賃雙方可以在市售各通路購得新版住宅租賃契約書使用,除請地政司儘速邀集坊間銷售租約的通路商及印刷商,協調舊版契約書下架、新版契約書印製及上架作業外,也提醒民眾簽訂租賃契約時,宜善用內政部新版的租賃契約,簽約前務必詳閱契約書內容,以確保自身權益。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六條修正條文。   圖:內政部提供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圖:內政部提供

租屋電費新制修正重點一。   圖:內政部提供

租屋電費新制修正重點二。   圖:內政部提供

新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   圖:內政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