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管理再生能源開發,環境部今(28)日預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位於環境敏感區的太陽光電、地熱發電應實施環評,提升環評制度有效性與精確性。
環境部今日預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八項修正,第一為配合礦業法112年6月21日修正,調整探礦、採礦應實施環評規定。第二,調整砍伐林木免實施環評之標的,以「經林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永續經營人工林」取代「平地之人工造林」。
第三則是增訂小水力發電符合「引水點下游水量每秒2立方公尺以上」、「發電後尾水放回原地面水體」,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確認者免實施環評規定。第四為,增訂太陽光電位於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公有造林地等環境敏感區位,及在山坡地設置裝置容量2萬瓩以上,或面積15公頃以上應實施環評規定。
除了光電以外,也增訂地熱發電位於部分環境敏感區位,設置裝置容量1萬瓩以上、或面積2公頃以上應實施環評規定。另調整位於一般區域應實施環評規模至裝置容量五萬瓩以上。
環境部表示,鼓勵小水力發電、新興能源試驗性計畫研究,第六增訂屋內型變電所邊界與國民中小學(含編定用地)、醫院邊界直線距離50公尺以上者,免實施環評規定。第七點,則是增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試驗性計畫免實施環評規定。
此外,環境部也增訂海拔高度1,500公尺以上,採小規模納骨牆型式設置骨灰(骸)存放設施,經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免實施環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