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訂下2050淨零目標,而為了加速綠能發展,經濟部能源署在日前日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經過多次召開產學研座談即徵詢各界意見後,於今(3)日宣布公告「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明確地熱能探勘及開發申設流程。

經濟部說明,「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規範重點包括六大層面,第一為程序面,統一由中央主管機關(能源署)受理申請案件,並會同地方政府、各部會代表及專家學者進行聯合審查。第二是資源面,為了避免影響既有業者權益及降低不同地熱案場資源競爭關係,後進之業者其井體正投影至地表五百公尺範圍內若已有地熱業者,應檢附影響評估與減緩影響措施說明。

第三是共榮面,規定業者於探勘及開發動工前,均需辦理地方說明會,並提送相關說明會文件完成備查,保障鄰近利害關係人權益。第四為原民面,明定案場涉及原住民族公有土地者,需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辦理,維護原住民族相關權益。

至於第五環境面,發電尾水回注比率需90%以上,並要求案場應設置量測設備記錄發電使用水量、尾水回注量等,按季送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水利主管機關備查,確保地下水資源永續開發。最後為控管面,訂定許可換照銜接機制,針對已取得地方主管機關核准之鑽井、開發相關許可業者,需於一定時間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能源署)申請許可換照。

能源署進一步說明,有關「探勘」許可之申請,乃基於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為目的進行鑽井、開鑿,若為前期學術研究地表調查,則無需申請探勘許可,以簡化程序。另針對案場500公尺間距標準,目前採用井體地表投影範圍,其目的是為了確認與辨識間距範圍內之利害關係人,並預為影響評估與規劃減緩措施。

此外,能源署強調,將持續依推動情形及相關技術發展,滾動調整相關規定,並已設立地熱發電單一服務窗口。透過管理辦法公告完善地熱申設法規,可加速地熱能電廠設置,推動2050淨零碳排目標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