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炎亞綸去年7月遭抖音網紅「耀樂」指控,交往期間未經同意拍攝性愛影片,遭檢察官依違反「製造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及「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罪」起訴。今(30)日一審判決結果出爐,法院宣判炎亞綸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3年,可易科罰金。

耀樂指控炎亞綸在他16歲時,違背其意願發生關係,在士林住處以手機拍攝雙方性行為的影像,並將該影像檔案傳給網友觀看。檢方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中的「製造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及「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罪嫌將炎亞綸起訴。另外,炎亞綸的一名陳姓友人在推特下載炎亞綸與該名少年的性影像,傳給炎亞綸後仍無故持有,涉犯無故持有少年性影像罪嫌。

案經審理,士林地方法院認為炎亞綸侵害少年隱私,但炎亞綸坦承犯行、沒有前科,並與耀樂達成調解。士林地方法院今日一審宣判炎亞綸7個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而性侵部分,因罪嫌不足,炎亞綸獲不起訴。

《Newtalk》新聞關心您:
◎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若懷疑孩童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或是性侵害、性騷擾,請撥打113、11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Newtalk》新聞提醒您:
◎強化打擊網路性暴力犯罪,防止性影像傳播,刑法已增訂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