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議場今(24日)再度挑燈夜戰,持續審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目前正表決至第九章之一的「聽證會之舉行」部分,明定國會舉行聽證會的相關規定,已完成二讀第59條之一至第59條之三條文,明定聽證會舉行需經過全體委員3分之1以上之連署或附議,並經院會議決,方得舉行。
目前正在進行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有關國會聽證權部分。二讀已通過國民黨團與民眾黨團所提案的第59條之一版本,條文明定,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全院委員會為補選副總統、彈劾總統副總統或審查行使同意權案,得依憲法第67條第二項之規定舉行聽證會。
該條文也規定,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且有個人隱私遭受不當侵害之虞; 個人生命、身體或其他自由遭受威脅之虞; 營業秘密遭受不當侵害之虞,這三種情況, 應部分或全部不公開。且以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行之者,所有與會者對於應秘密事項負有保密之義務,違反前項有關保密義務之規定者,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處罰。
而二讀通過的第59條之二條文,該條文明定,聽證會須經全院委員會、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召集委員同意,或經前列委員會、專案小組全體委員3分之1以上之連署或附議,並經院會議決,方得舉行。前項議案於院會審議時,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1條之一,有關黨團協商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始能處理規定之限制。
晚間7點多,立法院會再二讀國民黨團與民眾黨團所提版本的第59條之三條文。該條文明訂,由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委員會舉行之聽證會,以召集委員為主席,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委員會成員,得出席聽證會;由全院委員會舉行者,以院長為主席,全體立法委員均得出席。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