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昨天通過監察委員葉大華、王幼玲提出的調查報告,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未依法妥處新街國小校長張明侃洩漏校園性別事件學生個資與隱私,致當事人學生逃家與自傷,並衍生兩起校園安全事件,糾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並移請該局參照新訂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重新檢討議處張明侃。
監委葉大華和王幼玲調查發現,桃園市新街國小校長張明侃為澄清新聞報導某候選人選舉造勢場合遭民眾檢舉指涉其性平案件吃案,竟於112年11月29日於全校教師週會公開場合中,洩漏足以辨識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A生的身分資料與案情,不僅導致他人知悉後散布,使A生遭致社區人士議論及房東要求全家搬離租屋處,復加認為張明侃未能妥予處理先前該院就新街國小糾正案的經驗,遂心生不滿於今年1月2日及12日兩度進入新街國小校園,手持尖銳物品擊碎校長室玻璃欲找校長理論,造成校園不安及紛擾。
經查桃園市教育局未依「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啟動三級預防輔導機制並妥處相關曝險行為, 肇致A生後續遭裁定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之憾事,涉有違失。
兩位監委表示,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早於112年12月初即兩次收受民眾陳情有關張明侃洩漏性別事件內容一事,然未能確實掌握與評估A生訴求,也輕忽過去張明侃及A生家長時有紛爭,以及張明侃行為對於A生所產生的負面影響,以至於A生於同年12月8日發生逃家及12月11日發生自傷行為時,未能依據「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2條、第6條及第7條規定,主動督導A生所屬國中進行輔導處遇,連結與責成相關網絡單位進行學校三級預防輔導之協處。
另外,A生對於教育局與學校未妥處張校長洩漏性別事件心生不滿,遂於同年1月2日發生第1次手持尖銳物品敲碎校長室玻璃的曝險行為,但教育局僅請所屬國中關注A生狀況並進行心理輔導,未即時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督導所屬國中轉介少輔會處理,直至同年1月12日發生第2次持刀之曝險行為後,始於1月16日函請少輔會開案輔導,並於113年1月24日召開社政、警政及司法單位等跨局處個案會議,以協助A生穩定就學及輔導其偏差行為,實已延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就A生曝險行為即時介入與阻斷之時機,凸顯該局缺乏少年曝險行為之警覺,致未能於事發時第一時間採取相關因應處理作為,確有未當,監察院糾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調查報告指出,張明侃因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3條第2項保密規定,於同年12月20日經桃園市政府性平會決議調查,113.1.13教育局取得教師週會會議錄音檔,並於3月25日依法裁處罰鍰3萬5千元,3月25日經校長成績考核小組核予申誡1次在案。惟張明侃身為校長且擔任該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具備性平概念與意識以最高標準謹慎處事,並受保密義務之拘束。然其於該院及桃園市性平會調查詢問時,仍辯稱未說出案情與姓名云云,並無檢討反省之意,顯然欠缺性平教育法紀觀念。且其針對A生家長及教師陳情與相互興訟等事件,未能就該院糾正案意見積極提升對特教學生教育知能,仍採行公事公辦態度因應,致無法理解特教生身心議題及學習困境,迄今仍無法進行有效溝通並尋求降低親師生衝突之解決方法,肇致校園持續不安及紛擾,情節重大已難辭其咎,也牴觸CRC平等不歧視及兒童最佳利益原則。
兩位監委表示,經審酌張明侃上述行為對A生及其家人造成之社會排擠與負面衝擊影響甚大,對比其所受之行政懲處僅申誡一次,顯未符比例原則,故移請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應參照新訂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重新檢討議處張明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