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14日)三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就交通部研議的違規罰款1200元以下違規,持續採「微罪不記點、也不開放民眾檢舉」的修法方向,僅騎機車未戴安全帽、占用身心障礙車格、人行道及行穿線違停或臨停(騎樓除外)以及逆向停車等4項,維持開放民眾檢舉,最快今年6月上路實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主要包含:第7條之一部分條文、第63條與第63條之二部分條文。針對第7條部分,對於各類違規行為,係依其情節輕重,處金額不等之罰鍰 ,在不造成執法機關處理民眾檢舉案件負荷及產生爭議原則下,修正最高罰鍰1200以下之違規行為, 限縮民眾不得檢舉,刪除現行第一項第三款 「第三十一條第六項、 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 、第三項」、第十二款 、第十五款、第十六款及第十七款「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款」之違規檢舉項目。
而第一項為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第二項為人行道、人行穿越道,違規停車及違規臨時停車;第三項為不依順行停車;第四項為佔用身心障礙停車格位,這4項仍維持讓民眾可以檢舉。
針對第63條,汽車駕駛人於一年內記違規點數達六點者,得申請自費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完成講習後,扣抵違規點數2點;其扣抵,自記違規點數達6點之日起算,一年內以一次為限。修法後放寬為「一年內以二次為限。」
針對63條之二,駕駛人之行為「應記違規點數」或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吊銷汽車駕駛執照者,依前項但書各款規定處罰被通知人部分。修法後,刪除有關 「應記違規點數」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