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交通新制上路後開放增加民眾檢舉違規項目,且違規可進行記點。對此,許多計程車駕駛因記點被吊扣駕照影響生計。因此,交通部採微罪不記點,不過也引起路權團體抗議。而昨(29)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共有5情形仍開放民眾檢舉,另有8項輕微違規限縮不開放民眾檢舉。
(1) 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限縮不開放民眾檢舉
1.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通話。(第31條之1第2項,罰鍰1,000元)
2.汽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第31條之1第3項,罰鍰600元)
3.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人;大型車倒車無人在後指引。(第50條第2、3款,罰鍰600元至1,200元)
4.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騎樓、快車道臨時停車,機車於人行道、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1款,罰鍰300元至600元)
5.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及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2款,罰鍰300元至600元)
6.併排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4款,罰鍰300元至600元)
7.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騎樓、快車道、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停車,機車於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停車。(第56條第1項第1款,罰鍰600元至1,200元)
8.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第56條第1項第3款,罰鍰600元至1,200元)
(2)第63條違規點數
1.當場舉發案件始予記違規點數,逕行舉發(包含科技執法及民眾檢舉案件)不予記點。
2.自費參加講習扣抵違規點數,由1年1次2點為限提高至1年2次4點。
(3)第63條之2,刪除有關逕行舉發案件記違規點數規定,不過下列項目及違規行為仍開放民眾檢舉
1.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第31條第6項,罰鍰500元)
2.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第56條第1項第10款,罰鍰600元至1,200元)
3.四輪以上汽車於騎樓外之人行道、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1款,罰鍰300元至600元)
4.不依順行方向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4款,罰鍰300元至600元)
5.四輪以上汽車於騎樓外之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停車。(第56條第1項第1款,罰鍰600元至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