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7時58分花蓮突然發生芮氏規模7.2的地震,根據中央氣象署資料,這起地震芮氏規模7.2的地震,最大震度6強,也讓不少地區傳出災情。因此,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表示,凡屬上開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內受災保險對象,於受災當月起6個月期間,其應自行負擔之健保保險費(113年4月至113年9月),由中央政府支付。

健保署說明,只要屬上開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內受災保險對象,及符合任一項條件,包括死亡或失蹤,符合政府核發死亡或失蹤救助金標準,或領取政府核發重傷救助金、受災當月與前二款保險對象一同投保或為其配偶、父母、未成年之子女、成年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之子女。另符合領取政府核發安遷救助金、淹水救助金或住屋受災救助金之資格。最後則是,領取政府核發農田、漁塭、漁船(筏)或舢舨受災救助金,可於受災當月起6個月期間,其應自行負擔健保保險費由中央政府支付。

而受補助資格之保險對象名單,由花蓮縣政府於災害發生後提供健保署,以核計補助金額,保險對象不需自行辦理。另請投保單位依健保署所送保險對象異動暨減免清冊計費註記「花蓮震災」者,免予扣(預)收受補助保險對象之保險費,如投保單位已扣(預)收者,務請退還。

健保署指出,在一年期間內,也享有4大協助措施,包括健保費欠費免予催繳、延遲繳納健保費者,免予加徵滯納金、健保費欠費免予移送行政執行、健保費欠費及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尚未繳納部分,得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無息貸款。另上開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內受災之保險對象,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個月期間內就醫,經看診醫師醫療專業認定係因受災需接受治療,即免繳交就醫應自行負擔之部分醫療費用。

另外,保險對象於治療期間全民健保不給付之住院一般膳食費用,及未具保險對象資格者就醫屬本保險給付範圍內之醫療費用及住院膳食費,均可由健保署向中央政府請款或由民間捐款支應。至於因災害導致藥品損毀或遺失,也可向醫師表明,由醫師重新處方,後續申報費用時只要註明「R004」即不列入重複用藥計算。受災民眾就醫時已經繳交部分負擔,可保留醫療費用收據,於門診、急診治療當日、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向健保署申請核退自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