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2)日通過「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與「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為強化嚇阻違紀作為,國防部明訂士官兵悔過與禁閉期間,不計服役年資,若不斷犯錯受罰,退伍日期將延後,若當事人退伍,則改罰款處分。
行政院長陳建仁提示,「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法,是在維繫部隊紀律的前提下,要求各級部隊妥為審慎處理官兵懲罰事件;此外,待「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完成立法程序後,將會是我國第一部保障軍人權益的專法,以確保軍人服公職及訴訟等基本權利,及其與國家間公法爭議,能獲得法律上妥善且周延的救濟程序保障。
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主要修正包括軍人懲罰種類,違紀人員如果退伍,改以罰款。對士官兵悔過處分,禁止禁錮或凌虐等不人道行為,在悔過執行期間,不列計服役年資。
國防部表示,現行的「陸海空軍懲罰法」承襲民國19年制定時的法律體系,由於立法背景已與當前國軍現況與法律思維不同,因此依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包括憲法法庭裁判)意旨及實務需求,並邀學者專家參考先進國家法制,通盤檢討修正。
國防部指出,現行軍人權益的救濟是按照爭議類型,分別依訴願法或機關自行訂定的行政規則辦理,欠缺整合性的專法。「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的立法能填補現行法制上的不足,使軍人在面臨權益爭議時有明確且有效的救濟途徑,希望能獲得立法院及社會大眾的支持,儘早完備程序。
上述兩草案內容及修正要點如下:
(一)「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
1、為區別公務員懲戒與軍人懲罰,將現行「違失行為」之用語修正為「違紀行為」。(修正條文第1條)
2、定明軍人移付司法懲戒,以經監察院彈劾後移送懲戒法院審理者為限;懲戒法院如認軍人有懲戒必要,其懲戒種類亦以本法所定人事及財產懲罰為限。(修正條文第3條)
3、軍人應受懲罰之違紀行為區分為「勤務上」及「勤務外」二種類型,並定明其行為態樣。(修正條文第5條及第6條)
4、修正軍人服從義務及違法命令之處理程序。(修正條文第10條)
5、增訂軍人違紀情節重大且有影響調查、懲罰程序或服役機關勤務運作之虞者,權責長官得先行停止其勤務及回復勤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6條及第17條)
6、增訂廢止起役、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及罰款四種懲罰種類;另修正撤職、降階、記過、申誡、悔過及禁足之定義。(修正條文第21條至第25條、第28條、第29條及第31條)
7、修正懲戒權及懲罰權之行使期間、起算時點及期間停止規定。(修正條文第34條至第36條)
8、定明權責長官開啟調查程序之事由及調查人員之資格。(修正條文第37條)
9、禁止調查人員違法取得證據、證據排除法則及軍人配合調查義務。(修正條文第38條至第39條)
10、軍人違紀行為涉及刑事犯罪時,檢察官得指揮法律專業人員,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偵辦案件。(修正條文第42條至第45條)
11、調查人員實施詢問、軍人被調查時受告知權、調取證據、鑑定及勘驗等調查方法。(修正條文第46條至第53條)
12、增訂專案調查及評議機制,特定案件經國防部實施專案調查後,由上將編階或相當層級人員邀集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進行專案評議,並將調查結果、改善建議及應受懲罰之人等相關資訊,適度對外公開;服役機關處所內發生之重大死傷案件,當事人及特定家屬亦得申請調查及參與程序。(修正條文第40條及第58條至第62條)
13、權責長官辦理懲罰時,應將同一違紀行為人經調查屬實之數違紀行為,合一予以評價。(修正條文第55條)
14、檢束、禁足、罰勤及罰站等有即時執行必要之紀律懲罰,權責長官得以言詞下達後,立即執行。(修正條文第66條)
15、懲罰與懲戒競合之效力、懲罰之執行方法及執行措施之救濟。(修正條文第67條至第76條)
16、國家進入戰時、戒嚴或動員實施階段之緊急狀態,軍人違紀行為經調查屬實後,權責長官得立即懲罰,本法有關懲罰諮詢、專案評議及懲罰處分書面要式等規定,應暫停適用。(修正條文第77條)
(二)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
1、本法適用範圍。(草案第2條)
2、復審、申訴、再申訴及行政訴訟之受理機關。(草案第3條)
3、歧視、不公平待遇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草案第4條及第5條)
4、原行政處分或原管理措施停止執行之要件及撤銷停止執行之事由。(草案第6條及第7條)
5、權保會之設置、管轄、組成、決議方式、迴避及決定之效力。(草案第8條至第12條)
6、提起復審之行政處分類型、復審期間、法定程式及相關程序。(草案第13條至第23條)
7、復審能力、復審代表人、代理人及輔佐人。(草案第24條至第29條)
8、復審期間之回復原狀及在途期間之扣除。(草案第30條至第33條)
9、復審審議紀錄之製作、文件保存及申請閱覽、文書送達。(草案第34條至第36條)
10、權保會審議案件之一般程序,包含書面審查、言詞辯論程序、調查證據及囑託鑑定等。(草案第37條至第45條)
11、復審決定、復審程序停止事由及不服復審決定之救濟。(草案第46條至第56條)
12、提起申訴之行政處分與管理措施類型、申訴期間、法定程式及相關程序。(草案第57條至第61條)
13、再申訴期間、法定程式及相關程序;對陸海空軍懲罰法之檢束、禁足、罰勤及罰站懲罰提起再申訴有理由者,如該懲罰已執行完畢,權保會應為確認違法之決定,以及再申訴準用復審之規定。(草案第62條至第69條)
14、勤務法庭之管轄、組成、審理依據及不服勤務法庭裁判之救濟。(草案第70條至第74條)
15、本法於戰時、戒嚴或動員實施階段,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全部。(草案第75條)
16、受軍事養成基礎教育且不具軍人身分之學生,準用本法之規定。(草案第76條)
17、本法施行前已提起救濟而尚未終結事件之過渡規定。(草案第7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