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5年來,消防機關救護出勤次數逐年增加,111年更達到130萬7594次,平均每天3582次。有些人甚至10個月內呼叫了206次救護車。為了避免濫用情況,立法院法制局建議在「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0條中,明確規定使用消防救護車者情況、次數分級收費等,衛福部次長王必勝則對此表示,目前還不適宜入法。

救護車是為了處理緊急醫療事件而設置的公共資源,但有些民眾卻把它當作計程車使用,造成救護資源的浪費和不公平。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立法院法制局建議在「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0條中,明確規定不當使用消防救護車者應按照情況和次數分級收費,並依「規費法」進行催繳和罰款。立法院法制局認為,這樣可以合理限制民眾對公物的使用權,並保障真正需要救護的人的權益。

然而,王必勝表示,目前還不適合將這項建議入法。他說,衛福部曾與地方衛生機關討論過這個問題,但地方認為很難制定收費標準,因為很多濫用者是經濟弱勢的人,訂使用費用也不一定能收回來,反而會增加催收帳款的人力和時間的負擔。因此,衛福部目前只會分析濫用者的動機和需求,並嘗試提供濫用者其他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