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3日將舉行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勞動部於今(3)日提醒,選舉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所定「放假日」,當天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的勞工,雇主應依法讓勞工放假1天、工資照發。如果要上班,雇主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並且不可妨礙勞工投票。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為了保障勞工參與選舉投票的權益,勞動部已指定選舉投票日為「放假日」,並自106年1月1日起實施,並於今(3)日提醒,2024年1月13日(星期六)為中華民國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具有投票權且當天原屬工作日的勞工,雇主應依法放假1日,工資照給;若13日原本就是「休息日」或「例假」,就不另外給假。

部分勞工在1月13日已排定工作,投票日當天無法休息,對此,勞動部表示,雇主若徵得具投票權勞工同意在投票日出勤工作,也不得妨礙投票,且應依照出勤時數給予加倍工資,計算方式分為2種類型。假設勞工當天應出勤8小時,若外出投票2小時,再返回工作6小時,那麼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

如果當天原屬「休息日」,員工又同意加班,那麽除了當日薪水外,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需另外計算出勤加給(計算方式:前2小時=時薪x1.34、後6小時=時薪x1.67)。

勞動部再次提醒,由於投票權僅可在投票當天行使,因此投票日當天的放假日,不得調至其他工作日來休假,雇主如若未依法給假或給薪,可處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的罰鍰,並補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