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高濃度氨氮廢水排放於水體對生物具有毒性,且會消耗水中溶氧影響水體品質,於106年12月25日修訂放流水標準,針對金表、電鍍及製革等產業增訂氨氮等分階段加嚴標準,第1階段已於110年1月1日生效,排放削減約73%,流域水質改善率約29%,第2階段將於113年1月1日實施,總計影響對象1,587家,若違規最高可處2千萬罰鍰。

環境部表示,自放流水標準增訂氨氮管制以來,業者為符合放流水標準排放限值,紛紛嘗試將含氮濃度較高的廢水獨立分流,並轉變傳統廢水處理思維,改採行資源循環技術,將含氮廢水處理再生為有價產物。例如,有事業將金表及電鍍業氨氮廢水經氣提吸收與結晶純化後,產製固態氯化銨回原產業製程端使用;亦有國內半導體廠,將氨氮廢水經薄膜技術(脫氣膜)、吸收及結晶乾燥後,產製硫酸銨結晶,或再轉製成高價氨水再利用。

環境部進一步表示,這些氨氮減量成果也反映在業者廢水排放的檢測申報結果。109年增修標準生效前之氨氮排放總量約為1萬3,279公噸,至112年氨氮排放總量降為3,600公噸,削減總量約為9,679公噸,削減率達73%;另在反映河川水質上,以放流水標準增修影響對象排入較多之大漢溪為例,109年氨氮濃度平均值1.78 mg/L,降至112年1.27 mg/L,流域氨氮水質改善率約29%。

環境部事後於放流水標準修訂後有同步進行調查,以掌握業者污染削減情形及改善進度。調查顯示,大部分業者已於緩衝期內完成改善;惟仍有少部分業者,尚未能符合113年第二階段加嚴標準,未來一旦經地方主管機關查獲,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將遭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鍰。

有業者使用「含氨氮廢水資源化處理技術」產製固態氯化銨回原產業製程端使用。   圖:環境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