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助空氣污染改善,環境部已引入民間資源協助離島地區執行空污減量,並於今(12)日修正發布「環境部審查開發行為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新增設置環保金爐、協助離島執行空污減量及擴大10年以上老舊車輛汰舊換新等3大抵換來源,鼓勵開發單位彈性運用,以抵減開發行為造成的空氣污染增量,減輕對環境的衝擊。
環境部表示,現行抵換處理原則已提供固定污染源、移動污染源、逸散污染源等抵換來源,供環評開發單位與公私場所合作執行增量抵換機制,統計110年迄今,環境部審查的大型園區開發案件中,開發單位規劃空污抵換措施的空污抵換量約為4,365公噸,預期可減輕環評開發對空氣品質之影響。
而為提供開發單位更多元的空污增量抵換來源,考量紙錢露天燃燒可能造成污染,還可能引起居民陳情,因此協助環保金爐設置污染防制設施也納入抵換來源;另外,開發單位於離島地區執行的空污減量措施,可作為本島開發行為抵換來源;以及擴大老舊車輛汰舊換新措施,適用抵換車齡條件為10年以上的老車(原為15年),並調整原車輛汰舊換新減量效益的計算基準。
此外,為增加開發單位執行空污增量抵換之彈性,本次修正開發單位屬於法人、團體者,於環境影響評估通過前,得先執行抵換措施,惟取得之空污減量效益應於10年內完成抵換,故環境部特別提醒開發單位注意時效新規定,避免逾期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