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檢署候補檢察官黃翎樵連續2年職務評定未達良好,敬業態度欠佳,又有詐領加班費及補休之情事,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確定,另有無故曠職11日又4小時等情事,違反法官法與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監察院昨天以13票全數審查通過監察委員林國明、王麗珍提案彈劾黃翎樵檢察官,全案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監察委員林國明、王麗珍表示,黃翎樵於110年偵辦案件無故延宕、逾期未結及損害被害人權益,又於111年公訴蒞庭多次遲到,影響案件進行,敬業態度欠佳,故110、111年,連續2年職務評定未達良好。另112年1至3月期間,黃翎樵未覈實申請加班時數並據以申領加班費及補休,經桃園地檢署以詐欺得利罪、詐欺取財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於112年5月31日作成緩起訴處分。又於112年1至3月間,有早退、未進辦公室及未假處理私事等差勤異常之情形,總計曠職11日4小時。

黃翎樵以請假方式未接受監察院詢問,但已坦承上情且深表悔悟,並表示願意承擔應負的責任。監察院審酌黃翎樵的違法行為,易致社會大眾產生檢察官的負面觀感,悖離檢察官勤慎執行職務的法定倫理要求,其未能謹慎、積極任事,又濫用檢察官免予簽到退制度,明顯欠缺自律及敬業精神,情節重大,有法官法第89條第7項之應受懲戒事由,乃提案彈劾,經監察院審查通過後,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