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嬰幼兒乘坐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抽驗112年購買10件商品,其中在「品質項目」及「商品檢驗標識」全數符合規定,但「中文標示」1件不符合,要求限期改正,否則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標準檢驗局指出,為瞭解市售「手推嬰幼兒車」品質,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合作,於112年購買10件商品,依據CNS 12940「手推嬰幼兒車(102年版)」進行檢測,結果「品質項目」及「商品檢驗標識」全數符合規定,「中文標示」1件不符合,其中不符合者,已依商品檢驗法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屆期未完成改正,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標準檢驗局提醒,消費者購買「手推嬰幼兒車」時,應選擇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注意是否貼附詳細中文標示,並應詳細閱讀商品適用年齡、注意事項、警語及使用方法等內容。

另外,為確保嬰幼兒乘坐安全,使用手推嬰幼兒車時車台應確實鎖定,正確扣合及使用安全帶,車台展開與折疊時均應與嬰幼兒保持安全距離,使用時改搭電梯,勿搭乘電扶梯,以減少因誤用而發生意外之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