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姓女子3年前於台北內湖運動中心攀岩場內攀岩,從高處墜落身亡,蘇姓女子家屬向救國團等相關經營業者求償600萬元,蘇姓女子父親主張,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自民國106年起經營台北市內湖運動中心,將攀岩場外包出租給民間業者,救國團與經營業者分潤並對外收費,有監督、管理的責任。士林地方法院認定,救國團等業者警告標示欠缺安全性,判賠105萬元。

蘇姓女子父親指出,蘇姓女子於109年8月29日在台北市內湖運動中心攀岩館室外上攀區使用自動確保器攀岩,事前簽署入場安全須知,第3次攀爬時,疏未將自動確保器扣環扣在身上,現場無人員監督,致女兒於無安全確保下從高處墜落,頭部重創送醫不治。

蘇姓女子父親提到,標示旗放置於距離攀岩壁10公尺遠的地上,非安裝於起攀點的攀岩牆上,救國團、經營業者未遵循原廠安全說明規範。救國團、經營業者提供的攀岩設備與服務,不符一般人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與女兒的死亡有因果關係,因此依消費者保護法向救國團、經營業者求償新台幣600萬元。

救國團答辯,已將部分攀岩場出租給業者,未有實際管理責任,且台灣未規範使用自動確保器時須有人員在場監督,救國團無過失責任。業者則說,蘇姓女子進場前簽署入場安全須知,業者已盡告知義務,且標示旗非必要防護設備,也非必要安裝設備,與其死因無因果關係,請求法官駁回。

士林地院認為,攀岩者使用自動確保器時確實無須派員監看、檢查,但業者設置標示旗方式不當、警告標示不足,欠缺安全性,且救國團對於業者之攀岩營業活動有管領權限,均與蘇姓女子死因有因果關係。審酌雙方背景、經濟狀況、攀岩服務等情事,蘇姓女子須負擔過失責任30%,救國團、業者負擔過失責任70%,判決救國團、業者須連帶賠償105萬,可上訴。

救國團對此回應,依據法院的判決,救國團沒有過失,但仍需負消保法第7條的「無過失責任」,至於法院判定救國團和經營業者連帶賠償,目前仍將繼續與保險公司及律師審慎討論後續作法,此外也會要求合作業者持續嚴格執行相關設備的使用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