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6)日會簽陳通過考試院所擬的《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開放警消、司法、醫事等特種公務員在報經銓敘部同意後,可分別組建特種協會,擴大結社權、協商權、增加務績效評核基準、訓練進修事宜、員工身心健康協助等,遭受不利處分時,銓敘部也可追究責任。

不過,考試院19日通過該修正草案時,警消權益團體曾批評,現行草案不僅限制協商權,400人的門檻也過高,難以讓警消人員爭取權益,他們還是希望有籌組工會的權利。

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長周威廷回應,適用特種人事法律的職業都有3800人以上,為兼顧代表性,將門檻定在與部會層級相同的400人;協商事項部分也從3項擴增到8項,僅妨害警消勤務安全執行的事項、明訂事項才不得協商,決議也有拘束力和調解、爭議裁決等管道救濟。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加協會組織模式:增訂特種公務人員(司法、主計、關務、警察及醫事人員,又適用同一特種人事法律,如因專業及工作差異,得報經銓敘部同意,分別組織協會,例如警消)協會及中央三級機關協會。(修正條文第4條)

二、擴大協會建議及參與範圍:協會得就與其會員權益有關之事項提出建議或參與有關之組織、會議。(修正條文第6條)

三、放寬協會協商事項:將工作簡化、業務績效評核基準、訓練及進修、員工身心健康協助、非全國一致性規定之各機關福利措施等納入協商事項。(修正條文第7條)

四、調降協會成立門檻:調降現行機關協會之成立門檻,並配合增訂特種協會及中央三級機關協會之成立門檻。(修正條文第11條)

五、增訂課責機制:為保護參與協會事務之人員,增訂對機關之課責機制。(修正條文第49條)

六、增訂會務公假核給上限:公務人員同時擔任不同層級協會職務,公假時數得分別計算,惟每月總數以60小時為限。(修正條文第5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