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9)日通過國發會所擬《政治檔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貫徹轉型正義政策,促進政治檔案開放,同時強化當事人的權益保障,並解決與《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法律之競合問題,以回應社會各界對政治檔案徵集及開放議題的關切,因此擬定該法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政治檔案條例」之修正,係因該條例自108年全面施行迄今,隨著政治檔案大量徵集出土,社會各界對檔案之解密與開放迭有關注;且現行法對政治監控被害者之權益保障仍有不足,故有檢討必要。
陳建仁強調,這次修法秉持「最大開放、最小限制」之精神,並務求保障檔案當事人之隱私,盼成為我國持續還原歷史真相之基礎,為轉型正義工程奠基。
國發會表示,這次修法主要有三個重點,第一是「持續並擴大徵集政治檔案」,自1981年11月6日以後、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或戒嚴體制相關的檔案、紀錄及文件,政府機關應進行清查並報送,政黨、附隨組織和黨營機構也應該通報,國發會有權審定為政治檔案。
第二,「加速政治檔案的開放應用,協調本法與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之法律適用」,國發會透露,凡涉及國家情報來源或管道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為國家機密的政治檔案,原件不移轉,但應將機密部份分離後,以複製品併入原卷移轉國發會檔案局以開放應用。此外,增列屬國家機密之政治檔案,除有特殊情形外,最久屆滿40年解密,並刪除對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有嚴重影響的限制,限制應用50年;新增規定不得根據國家情報工作法限制檔案的開放應用。
第三,「強化檔案當事人的權益保障」,包括:增列主動通知檔案當事人申請私人文件返還、檔案如涉及高度個人隱私,應主動通知檔案當事人得行使檔案優先近用權、加註意見附卷權及檔案是否同意他人應用權。此外,明定非檔案當事人申請應用及政府機關檢調涉及高度個人隱私之檔案,除產生已屆滿70年、檔案當事人死亡或經檔案當事人同意外,應分離該隱私部分後提供應用。
國發會指出,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期盼社會各界支持,儘速完成修法,以周延政治檔案開放應用,實踐轉型正義。
加速政治檔案開放應用。 圖:國發會提供
強化當事人權益保障。 圖:國發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