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國民黨中常委蕭景田去年涉以現金1萬元行賄9名里長候選人助台北市議員林杏兒順利當選,士林地檢署除以違反選罷法「投票行賄罪」起訴蕭景田等11人,並對林杏兒提起當選無效訴訟,一審遭士林地方法院駁回,全案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以士林地檢署上訴遲延1天為由,11日駁回,林杏兒當選有效確定。有律師直呼「太扯了」,痛批這重傷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民事訴訟法規定,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據了解,士林地檢署經由士院提起上訴時,並未被士院駁回,而是到了高院,法官對士林地檢署的時效計算方式有疑問,為了慎重起見,還特地於2日開庭確認,士林地檢署也於庭後補充上訴理由狀。
然而,法官審閱後仍認定士林地檢署遲誤上訴期間(遲誤1天),判定上訴不合法,全案未進入實體審理,11日以程序駁回。因選罷法規定,縣市議員當選無效訴訟為採二級二審制,故全案就此確定,林杏兒確定當選台北市議員。士林地檢署表示,尚未收到判決書,待收到了解理由,再行適當回應說明。
士林地檢署調查發現,蕭景田與國民黨士林北投區黨部執行長曾繁川認為林杏兒參選台北市第14屆議員第一選區(士林、北投)的選情不佳,為讓林杏兒能夠順利當選,去年11月22日,蕭景田、曾繁川拜訪多名里長候選人,用信封袋裝有林杏兒選舉文宣及現金1萬元,拜託投票支持林杏兒,並幫忙拉票,林杏兒最後以1萬6369票順利當選。
士林地檢署除起訴蕭景田等11人「投票行賄罪」,目前仍在士院審理中;另提起林杏兒當選無效之訴。士院指出,選罷法中關於當選無效訴訟,並沒有第三人賄選行為應負連帶責任的規定,也不應歸咎於當選人,本案無法證明蕭景田行賄前,有先跟林杏兒聯絡等可疑情形,且不排除是以自有資金尋求選區里長支持林杏兒,檢方舉證不足,7月間判林杏兒當選有效。
對此,律師黃帝穎直言:「這太扯了!檢察官遲誤上訴期間導致案件確定!?這是嚴重的低級錯誤,律師遲誤期間都會被懲戒了,更何況是司法人員!因此,法院裁判與檢方都必須面對社會檢驗,犯低級錯誤者更必須被確實究責,尤其這個案子還涉及國民黨大咖蕭景田,社會肯定會質疑司法『放水』!重傷人民對司法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