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雞蛋採購案,立法院今 (12)日有立委質疑,法人用自有資金進行採購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的規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回應,根據採購法的規定,法人如果使用自己的資金進行採購,就不受採購法的限制。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召開會議,邀請農業部說明。民進黨立委吳宜玎針對畜產會進口雞蛋的問題提出質詢,要求農業部釐清畜產會的採購程序與來源資金。吳宜玎指出,畜產會在2021年至2023年間,共有5筆冷凍液蛋的進口案,但都沒有經過公開招標,她質疑這樣的作法是否符合採購法的規定?以及畜產會的採購預算是從哪裡來的?

工程會針對此事表示,依據採購法第3條,機關的定義是「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並不包含法人團體。至於法人團體何時要遵守採購法,則由該法第4條和第5條分別規範,只有在符合採購法所訂的特定情形下,法人團體才需適用採購法。

另外,法人團體若以自有資金進行採購,並不屬於採購法第4條第1項所規範的適用範圍,因此,法人團體以自有資金進行採購,不受採購法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