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昨天正式公告中選會所擬「競選罷免廣告刊播及其留存紀錄辦法」,3萬元以上的廣告主與出資者不得為外國人與中港澳居民,以及其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者可處2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2倍的罰鍰,2024年總統與立委選舉即適用。
根據公告辦法,廣告主或代理人於刊播前,應先填具申請書及切結書,向受託刊播者申請刊播。廣告主與出資者非同一人時,出資者應一併檢附。為避免境外勢力及資金影響選舉,外國人與中港澳居民,以及其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申請刊播競選罷免廣告,廣告主與出資者非同一人時,出資者也在限制之列。
但為避免不分託播廣告金額大小,受託刊播者及代理人均須查證,反而造成以廣告進行宣傳過多窒礙。因此,辦法也規定,單一廣告費用低於3萬元,不需進行查證,若超過3萬元,則須至內政部、中選會等網站查詢資料。
根據該辦法規定,受託刊播者及代理人不得接受查證不合規定的廣告,若刊播後才知不合規定,應即終止委託關係、限制瀏覽、移除或下架該聲音、影像等。同時,應自刊播競選罷免廣告之日起,將相關資料留存4年,若發生訴訟,應延長留存至裁判確定後3個月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