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5)日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之1修正草案,這次修法目的是促進危險老舊建築物的重建及公私合作。內政部指出,對於公有土地和建築物,除非已經有合理的利用計畫、公有土地佔重建計畫土地面積的5成以上,或者公有土地佔重建計畫範圍的3成以上且符合相關標準,否則都必須參與危險老舊建築物的重建。

內政部表示,依照現行法規,危老建築重建需要取得計畫範圍內所有公私有土地,以及合法建築物的所有權人的同意。但現行的危老建築條例並未像都更條例第46條,明確要求公有土地與建築物必須參與,導致在計畫範圍內,公私有土地夾雜的情況下,公有財產受到財產管理規定的限制,必須按照土地法、國有財產法、預算法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令等規定辦理,致使危老建築的改善和居住環境更新計劃的時間表受到影響。因此,這次修法新增「公有財產除外」的情形,應一律參加危老重建,並排除其他公有財產管理規定等。

內政部指出,為保持公有財產參與的彈性,這次修法也明定公有財產參與危老建築重建的方式,包括:協議合建、標售、專案讓售或其他法律規定的方式辦理。若公有財產管理機關選擇透過合作建設的方式參與危老建築重建,那就要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評估公有財產的價值,再根據相關程序與建設人達成協議,以確定重建分配的比例,以便實際推動和執行。

內政部強調,這次修法將積極與立法院各政黨溝通協調,以便盡快完成修法,加速推動公私共有土地和危老建築的重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