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4)日食藥署日發布「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標示」稽查成果,共發現9件違規案例,「好食多涮涮鍋」的豬肉片、「志明牛肉拉麵」的肉絲等都上榜,食藥署表示已經裁處7件,總計罰款21萬9,000元,另有2件尚在辦理中。

食藥署一直與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合作加強監督食品產地標示,今(112)年截至9月底為止,共完成稽查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標示37,216件次。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表示,共發現標示不符規定9件,有8件為「應標示豬肉原料原產地」但未標示,另有1件為標示不實。

違反規定的業者包括:台北市「好食多涮涮鍋(雙城店)」的豬肉片、台北市的「志明牛肉拉麵」的肉絲、台南市「也食」的豬肉餐點等,共6家業者各被罰3萬元。另外一家台北市「荷旺企業有限公司」的大眼蝦-江記華隆聯名肉鬆蝦餅,則被罰3.9萬元。

標示不實的業者為「新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該公司購買的「美國冷凍豬前腿肉」製成「豬火鍋肉片」(重組肉),或和「加拿大豬前腿肉」混製成「豬火鍋肉片」(重組肉),但外包裝原料原產地只標示「加拿大」。

針對「新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違法,林金富表示,桃園市衛生局已命令業者下架回收112年8月20日前製造的火鍋肉片,並下令業者112年10月2日前改正違法食品原產地標示,才能再次販售,並依《食安法》第15條及同法第49條第1項規定移送檢調偵查,另查該業者紙本交貨資料與電子申報交貨不一致,後續由衛生局依法處理。

食藥署提醒,自110年1月1日起,無論進口或國產含有豬肉或豬可食部位原料者,所有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的食品,都必須依規定標示其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的原產地(國),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如有不實、誇大或容易造成誤解,即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45條處新台幣4-400萬元。

今(4)日食藥署日發布「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標示」稽查成果,共發現9件違規案例。   圖:食藥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