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廢核行動平台2014年4月27日號召5萬人在凱道集結,遊行到北市忠孝西路、中山南路時,民眾就地躺下「占領」忠孝西路。次日,北市警展開強制驅離,使用鎮暴車噴射強力水柱,造成多人受傷、設備毀損,其中15人提告請求國賠。台北地院2020年1月22日一審宣判,判決台北市政府、台北市警局總共要賠償13人45萬;受傷民眾及北市府、北市警察局各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2日)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民眾9人仍可上訴。
受傷民眾指控北市警方以「不法手段」淨空合法集會民眾,恢復道路交通,造成民眾身體受傷應賠償各40萬元,另喇叭音響設備遭警察破壞,須賠財產損失3萬4000元及慰撫金共40萬元。台北地院一審判決,北市府須賠償12名受傷民眾共42萬元,北市警察局判賠遭損壞音響3萬4000元。
高院法官同意一審法官見解,群眾超過集會時間仍不解散,有權警告、命令解散的是中正一分局;而忠孝東、西路派出所所長以群眾佔據道路影響交通為由,舉牌警告、命令解散、制止,但非該管中正一分局分局長所為,自不得以強制手段制止及解散。認定解散命令不合法,驅離行動導致民眾受傷應負賠償責任。
另高院認定,北市府為集會遊行法主管機關,也是警局直接上級機關,忽略解散命令違法,又以交通順暢等理由要求市警局必須「限時驅離」,應就參與群眾在強制驅離過程所受損害負國家賠償責任。行政院、警政署、北市警察局則非賠償義務機關,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