蟳蟹類重要繁殖期將至,為維護蟳蟹類資源,新北市漁業處呼籲漁民、攤商及餐廳遵守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禁止捕捉及販售抱卵母蟹的規定,違者最高可罰15萬元。
漁業處指出,依據「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規定,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禁止漁船捕撈鏽斑蟳、紅星梭子蟹、遠海梭子蟹、善泳蟳及旭蟹等蟳蟹類的抱卵母蟹,即不得捕撈將卵抱於體外腹側母蟹(俗稱開花母蟹);另為避免漁船規避管制措施,將抱卵母蟹腹甲切去,也禁止漁船卸下或持有腹部未自然連附於胸部腹甲蟳蟹。
漁業處更呼籲漁民、攤商及餐廳勿販售,或以販售為目的而陳列及展示未達採捕甲殼寬的蟳蟹或禁捕期間的抱卵母蟹,違反禁捕規定及禁販售規定者,將依漁業法第65條第6款規定裁罰新台幣3萬到15萬元。
為了讓蟳蟹資源能夠永續利用,漁業處除了向漁民宣導「捉大放小、不抓抱卵母蟹」保育觀念,市府、漁業署及海巡單位也會不定期前往漁港稽查,嚴格取締捕撈過小螃蟹及抱卵母蟹等違規行為,同時提醒攤商及餐廳,勿販售未達採捕甲殼寬的蟳蟹或禁捕期間的抱卵母蟹,以免受罰。
市府、漁業署及海巡單位不定期前往漁港稽查,取締捕撈過小螃蟹及抱卵母蟹等違規行為。 圖:新北市漁業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