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外役監頻遭質疑淪為權貴坐牢天堂,立法院臨時會今(31日)三讀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提高遴選門檻,受刑人須符合有期徒刑執行逾3分之1等情況才能參加遴選,且增訂多項消極要件,包括故意犯罪致死、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大暴力犯罪等都將被排除,另貪污罪或重大金融犯罪者,則須繳回犯罪所得,才可參與遴選。

台南市去年8月發生2名員警遭到外役監逃犯林信吾持刀割喉殉職的事件,而資深藝人易淑寬之子易寶宏9年前犯下夜店殺警案後,近期也遭爆轉服外役監,雖之後遭矯正署認定有違規行為,已解送回一般監獄執行刑期,但仍引爆民眾怒火,質疑外役監淪為權貴天堂,也促成朝野立委加速修法腳步,立院今通過《外役監條例》修正案。

對於外役監遴選條件,現行條文第4條條文規定,參加外役監遴選的受刑人,必須符合3個條件,分別為受有期徒刑的執行逾2個月、符合相關累進處遇級別規定及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三讀條文修正「積極要件」,明定需受徒刑的執行逾3分之1、累犯逾2分之1,及1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

本次將原本有6款「消極要件」增為15款,增訂包括:故意犯罪致死;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刑法的妨害公務致重傷、脫逃罪、強盜罪、加重詐欺罪等罪;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等罪;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之罪;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之罪;另案經法院宣告合計已逾有期徒刑5年等。

另多項金融犯罪也被列入「消極要件」中,包括: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之罪;犯證券交易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保險法、農業金融法等罪,其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但若無犯罪所得或其屬個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者,不在此限。

此外,三讀修正條文新增「回籠條款」相關規定,外役監受刑人有妨害外役監秩序或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情節重大,及受傷或罹患疾病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外役監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解送其他監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