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性騷擾風波發生後,立法院會今(28日)審查性平三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上午首先三讀《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令禁止未成年「師生戀」,也明定校長或教職員工不得利用權勢發展親密關係。
《性別平等教育》三讀後,禁止未成年師生戀,若為成年學生,校長或教職員工不得利用不對等權勢關係發展親密關係。其次,學生代表將納入各級性平教育委員會成員。
另為杜絕校園權勢性別事件,修法後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行為人若為校長或教職員工,調查小組成員應全部外聘;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等,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讀條文也明定,學校及主管機關不得因被害人或任何人申請調查、檢舉,或協助他人申請調查、檢舉,而予以不利之處分或措施。 此外,若被害人不服調查結果,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30日內,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行為人若為校長或教職員工,被害人得逕向主管機關申復,並以1次為限。
若學校校長、教職員工未依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除現有依法解聘及免職外,三讀條文也增列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罰則部份,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若無正當理由,違反通報義務規定,未於24小時內通報,或偽造、變造、湮滅、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事件之證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