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議員戴寧民國99年3月1日至111年12月24日期間,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一審嘉義地方法院今(26)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褫奪公權5年、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5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褫奪公權5年,犯罪所得431萬8750元沒收。戴寧表示將提上訴。

判決書指出,戴寧於民國99年3月1日至111年12月24日擔任嘉義市議會第8屆至第10屆議員,透過溫○英找來陳○己及經由郭○誥找來郭○伶、邱○霖,掛名擔任人頭公費助理。其中陳○己自行保管受薪帳戶存摺、提款卡等資料,郭○伶、邱○霖則均將受薪帳戶之存摺與提款卡等資料輾轉交予戴寧保管使用,而後戴寧再出具公費助理名冊等不實文書,向嘉義市議會申請助理補助費用。

地院指出,戴寧向嘉義市議會詐取以陳○己、郭○伶、邱○霖為公費助理之補助費,扣除陳○己拿取繳交所得稅額2萬8千元後,其犯罪所得共計431萬8750元。

地院認為,戴寧以人頭助理方式詐領議會發放之助理補助費及春節慰勞金,罔顧選民所託,顯不可取,犯後未能坦然面對己身犯行,態度難認良好,犯罪情節非輕。

戴寧發文回應表示,最近的一年三個月內,她經歷訴訟、選戰,還有最親愛的父親離去。本案法院耗費長達一年的時間調查相關證據,原因就在於一開始偵查程序不夠完備,讓她無法充份提出有利的證據,且法院不採信她提出的有利證據,導致最終判決結果不盡如人意,她將提出上訴,不會因一時的挫敗,而停止服務的腳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