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雞排妹」鄭采勻求償被法院判決敗訴,高雄元和雅診所今(14)日無奈回應表示,法院一、二審審理時,雞排妹對於哪裡「做壞了」,其實一直無法實質舉證,只因言論自由就能「不罰」,令人相當遺憾,尤其難以想像的是,如果手術在101年時就做失敗,怎麼可能等了8年後才說?明顯有違常情,況且雞排妹這8年期間,幾乎年年都出寫真集,難不成全都是靠修圖?
「雞排妹」鄭采勻2020年12月在臉書發文稱「我的大腿做過兩次抽脂手術,因為18歲時在元和雅做壞了,導致得再找信任的醫美做第二次補救」,一週後又爆料,「男諮詢師會看女客和代言女星的術前裸照、陰道緊實術前照,一起笑一起討論」,對此元和雅認為她的發言嚴重影響商譽,決定向她提告並求償300萬元。法院一審判雞排妹應賠償90萬元,但高雄高分院今天宣判改判她勝訴定讞。
元和雅診所指出,雞排妹鄭采勻101年為了出道當藝人,不惜從台北南下高雄,主動找上元和雅,雖然當時她的名氣還不大,但元和雅診所基於支持新人的態度,仍免費替她施作價值25萬元的抽脂療程,未料8年後雞排妹人紅了卻過河拆橋,在個人臉書聲稱「18歲時做壞了」。
高雄元和雅診所無奈表示,事實上,當年雞排妹才剛抽完脂後幾個月,就到香港出席抽脂成果發表記者會,並接受採訪報導,毫無保留地展露雕塑後的好身材,甚至還迫不及待去拍了寫真集,完美的寫真集照片就是抽脂術後最好效果的呈現,實在看不出來哪裡做壞了。
元和雅委任律師葛光輝指出,去年高雄地院一審判雞排妹PO文與事實不符,須賠償90萬元,對方上訴後,在二審時也無法實質舉證哪裡做壞了。雖然日前大法官憲法法庭做出誹謗罪合憲的解釋,但也提到只要客觀上可合理相信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合於「不罰」要件。
葛光輝說,因此不僅刑事難以定罪,如今民事案件,也等同放寬言論自由尺度,屆時不管網友訊息真假,都可以主張客觀上已經合理相信言論內容為真實,無異縱容假訊息,讓言論自由成為加害者的保護傘。
因為全案二審定讞,已無上訴空間,高雄元和雅診所表示相當遺憾之餘,對於判決結果再怎麼不服,也只能尊重法院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