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媒體報導某國小校長涉霸凌女老師離職一案,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今(13)日提出說明,認定職場霸凌事件成立並列入校長年終考核參據,目前解聘及職場霸凌各自救濟程序均尚在進行中。教育局提醒各校應利用多元公開場合宣達預防職場罷凌,亦強調學校應積極處理不適任教師,以維護學生受教及照顧之權益。
2016年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開放身心障礙者報考教師,患有亞斯伯格症的黃姓女子參加甄試,錄取後分發至美濃區某國小附設幼兒園擔任老師,卻遭莊姓校長歧視,多方加以霸凌並以她「言語羞辱學生」「親師溝通失當」為由,對她啟動輔導機制,再利用家長向教育局投訴她,啟動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最終將她解聘。黃女對此無法接受,向教育局申訴,經職場霸凌調查小組認定莊姓校長霸凌,但未讓黃女復職。
高雄市教育局人事室指解聘與霸凌是各自獨立事件,必須視最後行政救濟結果,才能決定是否讓黃復職,至於是否懲處校長,不便對外公布。
教育局今天在書面聲明中表示,自109年度起,多位家長陸續投訴黃姓教師有疑似責罵、歧視及標籤化幼兒情事,學校調查小組於109年6月19日調查教學不力屬實,依法先給教師輔導改善機會。惟輔導結束後,又陸續遭投訴教師疑似恐嚇、言行不當、孤立罹病幼兒,以教導幼兒用紙包石頭作為教學活動等情事。
黃女所涉教學不力樣態多樣,經教育局專審會調查小組於110年10月19日完成調查,查證該師確有以言語、文字或其他方式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班級經營欠佳、於教學、輔導管教或處理行政事務過程中消極不作為,致使教學成效不佳,以及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及其他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實等。
教育局指出,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爰依教師法規定於111年2月9日解聘該師,該師向高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經評議駁回,遂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尚未作成評議決定。
該師於110年12月6日申訴遭學校校長職場霸凌,教育局依規定組成調查小組訪談相關人員,認定職場霸凌事件成立,包括消極怠於作為、積極不當言語與差別待遇,並列入校長年終考核之參據。
教育局強調,不適任教師解聘案或職場霸凌事件申訴案皆依各該法規分別辦理,以保障學生與教師權益,職場霸凌調查報告並未否定及推翻不適任解聘之舉,且解聘及霸凌各自救濟程序均尚在進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