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行政院以秘書長名義通令各機關稱依國籍法定義,中國大陸人民不具備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行政院長陳建仁今(26)日受訪表示,相關機關在30年前的函釋已經不合時宜了,也不符合現行法律的規定;對於做出這樣新通令,陳建仁說,希望這樣的內容修正後,能夠避免持續引起不必要的困擾,也能夠避免國人或是國際上的誤解。

陳建仁今日上午出席「綠色化學共創永續聯合頒獎典禮暨成果發表會」,並接受媒體訪問。

中國籍錢姓男子近5年前來台騎自行車環島,經過高雄市路竹區,遭漏電的路燈電擊死亡,家屬跨海要求上千萬元國家賠償;高雄地方法官引用陸委會舊函釋認為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判養工處敗訴,須賠家屬463萬元,高雄市養工處上訴,二審仍認為有疏失,維持原判決。

對此,行政院秘書長24日通令政府各機關,依國籍法之定義,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自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之權利義務。

對此,陳建仁今日受訪表示,相關機關在30年前的函釋已經不合時宜了,也不符合現行法律的規定,所以為了要使兩岸人民的權利義務能夠有更好的規範,陸委會也審視了相關內容後做出這樣的決定,希望這樣的內容修正後,能夠避免持續引起不必要的困擾,也能夠避免國人或是國際上的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