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法已於去(111)年完成修法,新法將於今(112)年5月18日正式上路,新北市經發局將於5月4日上午9點,於板橋區公所6樓大禮堂舉辦「新北市政府112年度商品標示新法施行前宣導會」,詳細解說修法重點,協助業者更清楚各項商品的正確標示方式與內容。
經發局長何怡明表示,隨著商業環境的發展及商品愈趨多樣性,經濟部於去年5月18日起陸續修法通過商品標示法及其授權訂定之各項特定商品標示基準,充分揭露商品資訊。經發局為加強宣導修法後的商品標示法,並強化通路商、製造商、進口商了解商品標示的法令新知,將於新法上路前舉辦宣導會,並持續針對市售商品辦理專案抽查,保障消費者的消費權益。
何怡明補充,商品標示法修法後最大差異在「進口商品業者資訊標示」部分,舊法規定部分商品如服飾、織品、鞋類等,若屬進口商品,僅須標示進口商名稱、地址、電話即可,而新法則要求凡是進口商品皆須標示「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但商品由國內業者委託國外製造再進口,其委製商為國內業者,可以僅標示國內委製商的中文名稱,無須再標示國外製造商名稱。
何怡明提醒,新標示規定生效在即,雖然已流通進入市場商品於新法生效前可不用依新法重新標示,但政府機關於稽查需要時,業者仍應提出相關文件說明進入市場時間點,以判別適用新舊法。商品標示是商品的身分證,提醒民眾在購買商品時除注重產品款式及價格外,也應留意商品本身是否有完整標示資訊,千萬不可忽略商品標示的重要性,以免造成消費權益受損。
經發局持續針對市售商品辦理專案抽查,保障消費者的消費權益。 圖:新北市經發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