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排妹」鄭采勻(原名鄭家純),2021年被《鏡週刊》拍到夜會1名保時捷男,2人在北市1家高檔國際飯店地下停車場手牽手,報導刊登後,照片被雞排妹截圖發上IG限時動態,由於照片沒有標明出處,還疑似有商業用途,引來《鏡週刊》不滿,告她侵害著作權。對此,智慧財產法院一審判決雞排妹需賠償1萬5000元,經雞排妹再上訴後,如今智財院二審駁回上訴,認定雞排妹需賠償《鏡週刊》1.5萬元。 

《鏡週刊》刊登的照片,雞排妹在未經同意下,就發布在其個人社群平台上,完全沒有標明出處,並且還在照片中的手提袋旁加註文字,寫下「猜猜那一盒是什麼?」,同時標註面膜廠商。《鏡週刊》不滿照片用作商業用途,因此認定雞排妹侵害著作權,提起告訴,求償10萬元並刊登道歉啟事。

經過智財院一審判決,雞排妹需賠償1萬5000元,而在雞排妹提出上訴後,二審判決也出爐了。法官認為該照片確實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攝影作品,且雞排妹未經授權就重製該張照片,po文時標註的面膜廠商也正在舉辦促銷活動,有推銷意味且產生宣傳效益,已屬商業用途。週刊求償有理,因此維持一審見解判雞排妹敗訴,需賠償1萬5000元,但不用刊登道歉啟事,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