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網路投資詐騙猖獗,透過網路平台投放不實的投資廣告層出不窮,網路平台成了犯罪溫床。為阻絕網路投資詐騙案件,行政院會今(13)天通過金管會修法增訂《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條之1,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等業者不得從事廣告行為,並要求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條之1明定,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等業者不得從事廣告行為類型、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等網路傳播媒體刊登或播送廣告應載明刊播者及出資者的相關資訊,以及前開網路傳播媒體刊登或播送違反規定之廣告應下架,並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促使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等網路傳播媒體落實廣告審查的職責,從根本阻絕網路投資詐騙。
金管會指出,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的廣告,不得有下列行為:1.使人誤信經核准經營特許業務。2.從事投資分析之同時,有招攬客戶或投資勸誘行為。3.為保證獲利之表示。4.以推薦、感謝或過去績效等方式,使人誤認投資確可獲利之表示。5.冒用名人或公司名義,對有價證券進行推介、招攬或引誘投資。6.與前5款相關之其他不當推介行為。
金管會副主委蕭翠玲指出,這次只講廣告,並非實質行為,廣告目前沒有罰,但廣告的目的是想要做這個業務,「投信事業是特許事業,這些廣告就是想做,一旦做了,就涉及違反投信投顧法107條,可處5年以下刑則、罰鍰100萬到5000萬」。
蕭翠玲說,非法廣告目前沒有訂罰則,但已變成實名制,平台業者若事前沒審視該廣告有無冒名刊登,事後通知還不下架的話,因此發生損害,就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行政院長陳建仁裁示指出,這次修法訂定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及下架機制,可提供國人更安全的投資環境,對抑制網路投資詐騙案件發生,有其必要性。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金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並請各相關部會協力合作,共同打擊投資詐騙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