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馬英九在湖南大學與學生座談時表示,依照1982年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前言,「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灣國理事長陳峻涵認為,馬英九身為台灣前總統,這番話除了傷害台灣的國家尊嚴外,更意圖將台灣的主權領域喪失予中國,其言行可能觸犯刑法104條通謀喪失領域罪」,因此,特別選在「台灣關係法」生效44週年的今天(4/10),向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

陳峻涵表示,「台灣關係法」保護了包括馬英九在內的台灣人民不受中共荼毒,而在其生效當日,馬英九卻成為可能與中共合謀的被告,實在諷刺。馬英九必定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1 條「中華民國分為自由地區及大陸地區,因而大陸地區不屬外國」,故不符刑法104條之要件提出抗辯。但自1949年10月1日起,所謂的「大陸地區」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而且於1971年10月25日經聯合國承認馬英九所謂的「大陸地區」為唯一合法的中國代表,憲法增修條文自瀆式的主張「大陸地區」不是台灣的外國,真是天大的笑話!

陳峻涵說,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都具有人民、領土、政府和涉外能力,符合國際法揭示「國家」的要件。中國人入台必須持護照、辦簽證;台灣選舉只由台灣公民參與,與中國人民無涉,綠營主張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藍營主張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國家,雖名稱迴異,但都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視為互不隸屬的外國,馬英九的言行通謀外國,罪證確鑿。

陳峻涵進一步說明,「台灣國」向來主張中華民國是非法佔領台灣的流亡政府,即便經過1996年的全民直選後的中華民國與1912年在大陸建立的中華民國已截然不同,但在完成「住民自決」、「正名制憲」之前,台灣國辦公室只能接受其為現階段的治理當局(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台灣社會更只能在不合時宜的憲法制度下運作,向高等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雖百般不願,卻是無可奈何的權變之舉。

刑法104條「通謀喪失領域罪」:

1.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